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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年10月22日 新闻来源:地区改水办 作者:地区改水办 新闻阅读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水        利        厅         文   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卫        生        厅
 
新发改农经〔2007〕181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水利局、卫生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水务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视县级规划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农经[207]1894号),“十一五”期间,国家规划解决我区306.8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自治区将根据国家确定的规模,修订完善自治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各地(州、市)要根据自治区确定的规模(见附表2)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地规划,同时把各项指标分解到县。请各县根据分解指标,在深入调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指南》要求,尽快完成好县级“十一五”规划和总体规划,县级规划要落实到乡镇、村组和具体工程,经地区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一并审查同意后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今后凡是年度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批准的县级规划。
 
二、规范项目前期
    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今后实施的农村饮水项目必须按照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各地应在批准的“县级规划”的基础上,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单项工程的前期工作,单项工程设计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发的有关设计规范、设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凡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300万元(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要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自治区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地(州、市)水利部门审查,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备案。
 
三、统一计划管理
    今后凡是年度实施的建设项目,各地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务)局要在完成初步设计,并按程序完成审批的基础上,根据“十一五”规划年度控制规模,在上年度7月底前,合文统一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申报年度建设计划。每年1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建设总结及工程验收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今后凡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完审批手续的单项工程和上年度建设完成情况不好的县市,自治区将不予安排投资计划和缩减年度投资规模。
 
各地州报送年度计划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审批文件及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3.所列项目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电子版。
 
四、完善监测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及疾病控制机构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建立水质监测中心,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的完善和运行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要落实人员、任务、责任、仪器设备和必要的经费,并实现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所需资金纳入地县本级财政预算。
 
五、强化资金管理
    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多方增加投入。自治区已按国家要求落实了省级配套资金,地、县各级政府也应拿出部分配套资金,原则上地、县配套资金不少于总投资的10%,使项目配套资金落到实处,发挥效益,并积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和强化监督检查等制度,防止挪用、滞留资金。要大力推广资金报账制、实行工程施工监理制和工程材料设备集中统一采购的招标投标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率和效益。
 
六、加强运行管理
    目前,我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水价不到位、水费计收难、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经费不足等,这些问题导致大量已建工程管理不善,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有些工程甚至过早报废,给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深入研究,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证所建工程长效运行。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卫生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文)
2、新疆“十一五”及“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修订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卫生厅
二 O O 七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主题词:水利  农村饮水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自治区农村饮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07年10月8日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水     利     部
                    卫      生    部
发改农经[2007]1752号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划目标,落实规划任务和责任
 
    “十一五”期间,国家计划解决全国1.6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农民身体健康的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的严重缺水问题,优先解决部分特殊困难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到“十一五”末,要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人口较少民族、水库移民、华侨农场以及项目区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各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这一总体任务和要求,修订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把各项任务分解到县;县级规划进一步落实到乡镇、村组和具体工程,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地要以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领导,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等方式,逐级落实责任,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水源保护等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规划》任务。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多方落实工程建设投资
 
    要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机制,在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基础、其它各方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整合力度,以批准的工程规划为依据,以县为基础,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机制,切实解决资金分散和可能重复投资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
 
三、因地制宜确定技术路线,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要特别加强对水源的可靠性论证,因地制宜地选择工程类型和技术方案,确保方案技术适用、经济合理、便于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促进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效解决;优质水水源缺乏或工程成本高的地区,为了节水或降低工程成本,提倡实行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分质供水,优质水主要用于饮用和做饭,洗涤以及其他生活用水仍可利用原有供水设施或其他水源。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四制”管理。小微型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规划建卡、社会公示、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标准。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商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证工程长效运行
 
    进一步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要持续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对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
 
    各地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工程建设用地、运行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
 
五、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快完善工程养护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要注重为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工程提供维修、技术咨询等服务。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价格的调查核算以及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积极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及广大用水户对水价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经营管理者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同时,根据上述意见,我们修订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附后),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卫生部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投资支持。中央补助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四条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
第七条  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或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在不突破中央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投资。
第八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编制初步设计,其他工程可编制实施方案,按现行规定分级审批。
第九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市(地)、县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向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个年度内申报计划。
第十一条  每年7月底前,在征求省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联合编制下一年度的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以及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优先安排地方建设投资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全国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下达。全国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商有关部门及时转下达。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卫生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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