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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的通知 |
| 日期:2006年5月11日 新闻来源:新疆水利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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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依法审批水利工程开工报告,规范审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我厅制定了《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需办理开工报告的项目,在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开工报告审批表,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 (一)自治区直属水利工程项目;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及新建、扩建、供(节)水等总投资在 2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央资金补助的大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开工报告申请,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二)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开工报告申请,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加强对开工报告的规范管理,严格审查开工报告。对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水利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可按规定格式自制,可从新疆水利厅网站(网址: www.xjwater.xinjiang.gov.cn)下载。 附件 1、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条件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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