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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首例违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宣判 |
| 日期:2006年5月12日 新闻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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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一例违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近日在伊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且宣判。这是记者从自治区水利厅获得的消息。
2004年4月,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伊宁市英也尔乡牧业村承包一片土地,开始挖土生产新型墙材空心砖。因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损毁水土保持设施,使原生地表遭到破坏,伊宁市水利局于2005年5月25日向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补做水土保持方案,办理水土保持合格证,逾期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期间,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到伊宁市水利局办理相关手续。2005年6月15日,伊宁市水利局依法对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水利局申请复议,州水利局依法作出维持伊宁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遂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伊宁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6年2月20日,伊宁市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陈述、被告调查笔录、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及原告生产场所地表照片等在案佐证进行了审理,并于3月2日作出判决,维持被告伊宁市水利局于2005年6月15日作出的伊市水罚字2005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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