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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
| 日期:2006年5月12日 新闻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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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2005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乌鲁木齐市已被列为全国14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每年5月至8月用水高峰期间,乌市碱泉沟、西山及幸福路、团结路、西北路等部分地区经常断水、停水,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
施行的《实施细则》共38条,其中明确规定:一、计划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三、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由市节水办按分类用水比例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四、按照乌市节水型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和居民小区活动,对逾期未达到标准的,将限期整改并核减30%的用水计划指标。五、对月均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实行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
此外,该《细则》对加强节水设施管理和验收工作力度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今后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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