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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
| 日期:2004年11月2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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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7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使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第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资格等级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各级监理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甲级 二、乙级 三、丙级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七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及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送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经初审后,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申请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由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除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外,还必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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