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域概况 组织结构 学习园地 光荣之家 水利工程 招标信息 县市水利 水利会议 反馈留言
 
首页 > 上网机构 > 阿勒泰地区禹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正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日期:2004年11月2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7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使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第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资格等级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各级监理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甲级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雄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且具有高级职称)应不少于3人;
    3.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承担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如检测、测量设备等)。
    5.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乙级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较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且具有高级职称)应不少于2人;
    3.具有二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较齐全的技术装备(如检测、测量设备等);
    5.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

   三、丙级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且具有高级职称)应不少于1人;
    3.承担过一个以上中型或两个以上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能应用计算机辅助完成工程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5.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大(2)型及其以下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七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及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送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经初审后,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申请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由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除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外,还必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2页  1 2 下一页

[评论] [关闭窗口] [ ]
相关新闻
姓名:
内容: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Email: sjk-alt@163.com 电话:0906-2127550 备案序号:新ICP备06000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