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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 日期:2004年11月20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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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 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渎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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