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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日期:2004年11月20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每两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消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查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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