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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日期:2004年11月20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7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指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第三条   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下属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
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的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建设司,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六、向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九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申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二、地方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经初审合格后,报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部直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初审),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符合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水利部建设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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