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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勒泰地区水利学会章程 |
| 日期:2004年12月28日 新闻来源:阿勒泰地区水利学会 作者:阿勒泰地区水利学会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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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勒 泰 地 区 水 利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阿勒泰地区水利学会ALETAI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 缩写:AHES
第二条 阿勒泰地区水利学会由地区水利系统的水利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水利工作的领导干部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发展水利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实现我地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地区水利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新疆阿勒泰市解放路376号地区水利局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举办学术报告会、学术专题座谈会。
(二) 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项目论证和科技成果鉴定。
(三) 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工作,对地区重大水利科技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 普及水利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科技经验。
(五) 举办各种短期培训班、学习班、研讨班,不断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及经营管理水平。
(六) 积极开展为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奖励优秀学会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上述技术职称的水利科技人员。
2、 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水利科技人员。
3、 中等专业毕业和大专院校毕业,从事水利工作中专两年以上或大专一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已具有相当于上述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水利工作者。
4、 积极支持及促进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热心于本会工作的技术管理干部。
凡与我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有一定数量的水利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愿意积极参加我会有关活动,支持我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具函推荐,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派代表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二) 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三) 可要求学会优惠给予技术咨询;
(四) 可请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五) 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六) 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资助学会经费。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的会籍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工作调动由秘书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本会会员可以声明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触犯刑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新的理事会;
4、制定和修改会章。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三) 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四) 组织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五) 审批新会员;
(六) 表彰学会先进集体和积极分子;
(七) 评选优秀论文、优秀设计、优秀科普作品、优秀科技成果;
(八)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人选原则上每届应适当更新。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少数民族科技工作者和妇女科技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以重新当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阿勒泰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地区水利局的拨款;
(二) 本水利系统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 技术咨询服务费;
(四) 会员会费;
(五) 个人或单位捐赠。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提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月1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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