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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
| 日期:2005年9月6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政支队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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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是水利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加强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定本制度。
1、水行政执法统计应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的有关规定。
2、各级水政监察机构应有1名负责人分管执法统计工作,并选定1名责任心强、熟悉水行政执法业务的水政监察员,经统计基础知识培训后担任专职水利执法统计员。
3、水行政执法统计的范围包括水利厅和地区水利局要求上报的各类常规水利执法统计资料,水政监察机构统计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类统计报告及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
4、对水利厅为完成专项工作任务而要求上报的资料和报表应按时上报。
5、水行政执法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
6、按照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装备要求,配备微机等统计工具,努力实现执法统计工作现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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