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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政监察员培训制度 |
| 日期:2005年9月6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政支队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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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员培训制度
1、水政监察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参加和接受水政监察业务知识与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个人政治业务水平与工作能力。
2、水政监察员培训内容包括:
(1) 法学基础知识和水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2) 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基础知识;
(3) 微机操作、外语等实用技能;
(4) 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等水政监察员必备知识。
3、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至少应举办一期水政监察员上岗培训班。每期培训班学习时间应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时,应采用自治区水利厅统一命题的试卷闭卷答题或提交论文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
4、年初要编制水政监察员年度培训学习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举办短训班、研讨会等。
5、水政监察员全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得少于40课时。
6、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水政监察员参加与本专业对口的国家函授、自学考试等各种形式的学习。
7、水政监察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应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条件之一,也作为任命水政监察职务的基本依据。
任期内无故不参加培训者,应予中止或降低其水政监察职务。上岗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任命水政监察职务。
8、水政监察员业务培训经费,从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费用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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