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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政监察员考核奖惩办法 |
| 日期:2005年9月6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政支队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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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员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水政监察员应当模范地履行水政监察职责,努力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水资源机构依据本办法对水政监察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条 水政监察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其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水政监察员的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1、 德: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2、 能:业务素质、行政管理水平。
3、 勤:工作表现、出勤情况。
4、 绩: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或效益。
第四条 水政监察员的考核结合公务员考评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评比。考评采取自查自评、群众评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水政监察员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结果存入水政监察人员档案。
第六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政监察员应给予表彰:
1、 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
2、 在宣传普及水法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 在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查处水事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4、在征收行政性规费中成绩显著的;
5、 在防汛抢险等紧急关头,采取有效措施,为国家、集体和群众避免较大损失的;
6、 其他应当给予表彰的。
第七条 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的经费从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其它行政处分,不予任命或免除其水政监察职务:
1、 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3、 违法办案,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4、 违法违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 任期内二次考核不称职的;
6、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或降低一级水政监察职务:
1、 执法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2、 长期工作散漫,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3、 私自转借《行政执法证》造成不良影响的;
4、 全年累计旷工3天的;
5、 任期内一次考核不称职的;
6、 其他。
第十条 中止或降职者,经一年考核后,审查合格者,可批准恢复其职务;经审查不合格者,免除其水政监察职务。对免除职务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调离水政监察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对免除或中止职务者,应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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