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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日期:2005年9月6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政支队 新闻阅读次数:
水政监察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为规范水政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障《水法》等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进程,制定本制度。
    1、水政监察支队是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行政执法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职执法队伍。
    2、水政监察队伍对本管辖区域直接行使执法管理权。
    3、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事,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秉公办事的原则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失职、渎职、越权或滥用职权,不得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贿赂或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及各种形式的礼品,认真遵守《文明廉洁执法制度》。
    4、水行政执法人员要对巡回检查活动和违法案件的调查行动保密,防止案件当事人逃避查处或毁灭证据。
    5、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亮证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6、水行政执法队伍负责人应组织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区域进行巡回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违法案件时,对可能消失的证据要当场取证或进行先行登记保存,防止证据的灭失;对案件的内容、性质、危害程度要及时上报,批准立案后,及时取证、查处。
    7、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如有与案件当事人有亲戚、同学、朋友关系的,应予回避。
    8、水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时,必须严格遵循执法程序,不得省略法定程序环节,应使用一般程序办理的,不得改用简易程序。
    9、参与办案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案件的取证,所收集的证据必须齐全、客观、准确,不能失实或编造。
    10、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在审查办案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完备、程序合法后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提出立案报告或处罚意见。当被处罚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时,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决定是否立案,依法审定办案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可靠、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得当。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要求听证、复议的案件,应指定人员进行听证、复议,并对听证复议意见给予审定。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罚向法院起诉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法人代表应当出庭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12、负责水行政执法案件的主办人员在案件结束后,应负责将案件文书整理完整、齐全,交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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