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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政监察装备配置管理办法 |
| 日期:2005年9月6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政支队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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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装备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水政监察装备现代化,保证水政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政监察装备是水行政执法的特种专用装备,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必要的水政监察装备。
第三条 水政监察必须配备的装备主要包括:
1、 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等;
2、 勘察工具:摄像机、照相机、收录机、定位仪、流速流量检测仪等工具;
3、 信息通讯器材:电脑、电话、传真机、无线通讯工具等;
4、 执法用品:执法证件、标志等。
第四条 交通工具应标明“水政监察”字样。
第五条 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得将水政监察装备平调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六条 水政监察装备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登记制度,应由水政监察组织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水政监察装备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保养,交通工具的维修应列入计划。对违反规定使用或保管不善致使装备损坏的责任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应予以经济赔偿。
第八条 水政监察装备配置及维护管理经费,从征收的水利规费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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