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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责任制度
日期:2005年9月6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政支队 新闻阅读次数:
执法责任制度
 
    为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明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制度。
1、水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2、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水政监察人员,视其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3、局长的水行政执法责任:
(1)对本局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
(2)主持召开审定重大水事案件的审查会议,并对其定性及处理、处罚负领导责任;
(3)组织人员对复议案件实施复议,并对复议意见进行审定;
(4)对需要听证的案件,指定人员进行听证,并对听证意见做出决定。
4、支队长的水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实施支队的年度执法计划;
(2)及时向局长汇报支队重大执法情况,必要时参与执法;
(3)对立案的水事案件,及时指派水政监察员承办;
(4)审核水事案件结案报告表,对查办的水事案件定性及处理、处罚引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负领导责任;
(5)向局长提请并参加支队重大执法案件的审查会议,并参与审定。
5、副支队长的水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支队长组织实施支队的年度执法计划,并对分管的事项负领导责任;
(2)领导并参加水行政执法,对参加办理的案件负直接责任;
(3)负责检查水事案件查处的执行情况,
(4)参加重大的水事案件审查会议;
(5)协助支队长作好依法行政工作。
6、水政监察员的水行政执法责任:
(1)按照支队长的指派,负责水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调查取证材料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2)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隐瞒不报,否则对造成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3)对调查取证终结后的水事案件提出书面处理或处罚意见,供领导审查并做出最终决定;
(4)参加对承办的重大水事案件审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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