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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政监察能力建设考核办法
日期:2006年11月10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地区水政监察支队 新闻阅读次数:
自治区水政监察能力建设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在已通过自治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的队伍中,按照高标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的要求,开展水政监察队伍能力建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以队伍素质建设、制度建设、装备建设和执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结合执法工作的实际成果进行考核。
 
    二、考核标准
  按照《自治区水政监察能力建设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三、申请考核
  通过自治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达标的队伍申请自治区水政监察队伍能力建设考核。
  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流域机构对水政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按照考核标准在自查自评达到90分以上的,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申请。
 
    四、考核
  根据申请,水利厅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
  考核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3人为外聘人员。
  考核程序是:
        1、被考核单位汇报水政监察能力建设工作情况;
        2、考核组进行检查评议;
        3、考核组按评分标准评议打分,得出总评分;
        4、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考核组成员必须在评分表上签名和签注日期。
  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者,为通过考核。通过与未通过,均出具考核文件。
 
    五、奖励
    考核通过的单位,由水利厅出具考核合格文件,授予“自治区水政监察能力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及标牌,作为评选全疆或全国先进水政监察队伍的基本条件,同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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