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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 日期:2004年11月20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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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第十六条 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第十八条 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二十条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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