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域概况 组织结构 学习园地 光荣之家 水利工程 招标信息 县市水利 水利会议 反馈留言
今天是: ★节水灌溉综合技术应用推广系列讲座 ★“中国节日”小百科 ★节水“三问” ★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的通知 ★秋冬农资选购及使用服务指南★十七大新闻中心 ★伊犁州人民政府出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首页 > 县市水利 > 哈巴河县水利 > 正文
哈巴河县出台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日期:2007年3月5日 新闻来源:哈巴河县水利局 作者:马世建 新闻阅读次数:

哈巴河县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牧区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五”期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巴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第三条  全县农牧区兴建的改水防病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哈巴河县农村人畜饮水供水总厂,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各乡(镇)供水分厂的运行管理,农牧区人畜饮水其它分散供水点可采取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受益乡、镇、村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水厂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维持其发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水厂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函[2000]133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改水防病工作优惠政策,农村供水厂建设用地以划拔方式提供,税务部门免征所得税、费,工商部门免收登记注册费和管理费,其生产用电要按农用排灌电价执行,免收增容费。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巴河县人畜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农村人畜饮水供水总厂,属企业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的宏观管理,县农村人畜饮水供水总厂编制3人,其中厂长1名,管理人员2名。县农村人畜饮水供水总厂下设农村人畜饮水供水分厂,负责本区域内的供水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供水分厂人员由水利部门通过社会调查、笔试、面试后,择优聘用,须经过专业培训后挂牌上岗,供水分厂人员设置按日供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日,定员2-3名,日供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日,定员1-2名。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九条  为确保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各供水分厂要制订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明确管理人员责、权、利相互统一。
        第十条  供水分厂管理人员应当对供水设施(如水泵、变频、蓄水池、水塔、管道系统、控制闸阀等)定期检查、清洗、养护,保证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水源工程、供水分厂及其配套设施周围应修建防护设施,供水管道两侧3米内禁止取土、排水和修建永久性建筑,同时供水设施要加强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  新入户和改装供水设施应向供水分厂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必须交纳增容费和入户费后(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由供水分厂组织专业人员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拆装,破坏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供水总厂要加强水质管理,保证水质达到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并且要经常性进行消毒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有传染病或带菌者,不得从事供水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水价达不到成本水价时,政府部门可通过在受益区域内划拔20-50亩土地等办法解决供水管理人员生活保障,水厂正常运行等费用,建立“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经营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水费由供水分厂入户计收,应使用统一票据,同时加强财务管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推行水费使用民主决策制度,保证其合理、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  供水分厂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供水水源应划定卫生保护区
        (一)在河道取水口上游不得排放污废渣、垃圾、粪便等有害物质,不得施用持久性和剧毒性农药,不得从事其它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取用地下水的,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确定其保护范围,在取水井影响半径内,不得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排污渠道,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不得从事其它有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四章 供水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水总厂,各乡供水分厂要本着“以水养水,自负盈亏、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根据制水成本和不同的用水对象实行不同水价,所收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及挪用。
        第十九条  农牧区供水水费价格由当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工业、商业(从事餐饮、洗浴、洗车、理发等)用水水价按批准的农牧区人畜饮水水价2倍收费。

2页  1 2 下一页

[评论] [关闭窗口] [ ]
相关新闻
姓名:
内容: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Email: sjk-alt@163.com 电话:0906-2127550 备案序号:新ICP备06000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