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域概况 组织结构 学习园地 光荣之家 水利工程 招标信息 县市水利 水利会议 反馈留言
今天是: ★节水灌溉综合技术应用推广系列讲座 ★“中国节日”小百科 ★节水“三问” ★关于印发《新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的通知 ★秋冬农资选购及使用服务指南★十七大新闻中心 ★伊犁州人民政府出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首页 > 县市水利 > 青河县水利 > 正文
青河县水利局政务公开
日期:2005年1月24日 新闻来源:青河县水利局 作者:办公室 新闻阅读次数: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县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拟定全县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综合开发、调查评价,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组织有关城市规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
(三)负责全县计划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河道、水库、湖泊的保护管理工作,监测河流、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处理好水事纠纷。
(六)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和设施管理。参与编制重点水利基建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监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
(八)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编制防洪预案并监督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九)组织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的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利、城乡供水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水利局设3个职能股、室。
(一)综合办公室:办理局机关日常公务,协调局农田水利、水产、财务等职能股(室)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农田草场水利基本建设,灌区机电排灌建设,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给水工作;负责牧区“五好”建设规划指导建设;负责指导监督局财务股,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责机关文秘、档案及后勤服务管理和接待工作。
(二)执法股: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水利地方法规、规章调研起草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水事案件行政复议工作;管理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用水的水源规划;负责制定出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负责全县水产业职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规划与管理保护渔业资源。
(三)防汛抗旱股: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姓 名
职 务
职   责
办公电话
闫  峰
局长
主管全盘工作
8822454
巴黑提
书记
负责党建、精神文明、扶贫等工作
8825369
依玛卡
副局长
负责改水防病工作
8821512
匡  斌
副局长
负责勘测设计队、信息、农田水利等工作
8821512
于治龙
总站站长
负责水管、后勤、防洪抗旱、办公室等工作
8822934
阿依丁
勘测设计队队长
负责勘测设计队日常工作
8824391
孙青占
水政大队长
负责水政大队工作;协助依玛卡同志完成改水防病工作
8822813
三、下属事业单位
(一)水管总站(全额事业单位)副科级:青河县水管总站是水利局下属水管部门,负责县境内的配水工作,协调各用水单位之间的关系,田间工程的配套维护,按国家规定征收水费,做出用水计划。
(二)水利勘测设计队(全额事业单位)副科级: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勘测、施工、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做好工程的预、决算编制及资料归档。
(三)农村供水总公司(差额事业单位)股级:主要负责全县农村自来水的安装、维护、管理及自来水费的征收等工作。
(四)水政监察大队(全额事业单位)副科级:负责拟订水利行业法规和水利执法工作;负责水行政复议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负责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行业普法工作。
(五)水土保持站(全额事业单位)股级:负责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初审转报;负责水土保持案件查处工作;调解和协助处理水土保持纠纷和水土流失危害纠纷;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水利局、水管总站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工作纪律:
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工作纪律,干部职工以各自的实际行动积极响应。
(一)承诺制度:
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优化服务环境,树立水利部门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切实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公仆意识,努力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素质和工作水平,使工作作风有新转变,从而全面整体工作有新的起色。
2、切实改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职能,从局领导到各股(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职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田间地头,为群众诚心诚意服务,让群众监督我们的工作。把群众是否满意,群众是否高兴,是否为群众办了实事作为考核各级干部和各科室工作的基本标准。
3、完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机制,做到招投标公正、公开和公平,坚决杜绝不良工程和重复建设。
4、进一步规范水费的征收和管理,严防水管站和干部乱收水费多收水费和挪用水费行为的发生,对违反人员给予处分。
5、加强局机关和水管总站的政务公开工作,每半年对财务收支情况水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公开,提高财务收支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6、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身的素质,及时公正处理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努力让群众满意。
7、加强水利行业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本行业的政策和规定,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增强为人民服务本领。
8、树立优质服务意识,热情接待来访办事群众,对群众提出的要求及了解的事项,能够办理的必须尽快办理,暂时不具备条件办理的,要按照政策耐心解释、答复。严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发生。
(二)首问责任制
为进一步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管理方针,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为交费人服务的思想,密切双方的关系,改善服务态度,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行业不正之风,从即日起在各科室实行首问责任制。
1、凡来人、来电到我局、站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事,咨询或投诉时,接触的第一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耐心地给予解答,负责处理或提请相关部门处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问题。
2、首问责任人对无论是否属于本岗位范围的事情,都必须主动、热情、礼貌,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仔细、耐心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委、拒绝、搪塞或无故拖延处理问题。
3、首问责任人对单位和个人的询问、投拆或申办的事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准确的答复办理;若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办理,必须说明理由,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若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要提供受理部门或受理人的姓名,指导申办过程,并尽量避免在多个部门间往返。
4、答复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回答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或有关部门给予准确答复。对于确实无法立即回答的问题,要向询问人说明情况,并在事后积极主动联系。
5、对于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要求申办的事项比较复杂,本岗位或部门难以解决而且分工又不十分明确的,由相关领导协调,并指定有关部门处理。
6、在处理单位或个人的资询、投诉或申办事项中,若发生拒绝、扯皮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7、违反本制度的给予批评或告诫,并与考核结果挂钩(告诫二次以上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优)。
(三)工作纪律
1、严禁利用工作之便,采取各种方式从事营私舞弊和牟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2、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得无故拖延或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或敷衍降低服务质量。
3、做到依法办事,对违反《水法》的个人或单位,严格按照《水法》处置,不得多收或少收费用。不得擅自减免费用。
4、不得诱使用水单位或个人,合谋制度提供虚假资料或伪证,进行违法用水和骗取用水。
5、在办事过程中,不得指使诱导或暗示用水人向水利工作人员行贿。
6、在办理用水手续过程中,不得从事有损于水利机关或其它工作人员威信和声誉的言行和行为。
7、在办理取水许可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请示,不得放任自流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五、水利局办公程序
水利局对政府负责,水利局对下属事业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凡基层单位需请示的重大问题,由各基层单位报送水利局审批,如需报县委、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水利局报送县委、政府审批。
水利局机关凡需提交党组会的事项,先由办公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组决定,并由办公会议通过各科室负责实效。
六、办事指南
1、取水许可证
2、河道采砂许可证
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表
七、办事规程
(一)取水许可证
1、审批事项: 取水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74号主席令)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2、批准条件:
适用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3、审批材料;
适用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
第十三条: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4、批准期限:
适用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5、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2号令)。
收费标准:
一、取用地下水:
1、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5厘
2、工业、矿业、交通运输业用水每立方米1角
3、油田采油用水每立方米2角5分
4、生活、社会公益事业用水每立方米5分
5、养殖、建设、服务等行业用水每立方米6分
二、取用地表水;
1、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1厘
2、工业、矿业、交通运输业用水每立方米4分
3、油田采油用水每立方米1角5分
4、生活、社会公益事业用水每立方米3分
5、养殖、建筑、服务等行业用水每立方米3分
水力、火力发电消耗水按工业标准征收,贯流水按0.003元/千瓦小时征收。
(二)河道采砂许可
1、审批事项:河道采砂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74号主席令)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2、批准条件: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从事前款第一项所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许可证,缴纳管理费、方可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
3、审批材料:
适用依据:《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水财[1990]16号)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4、批准期限: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第7号主席令)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水政资字[1991]第3号)
收费标准:
1、在河道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的0.30元/方;
2、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按淘金量收购价的1﹪。
(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         审批事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第49号主席令)
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山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2、批准条件: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第49号主席令)
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3、审报材料
适用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第5号令)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4、批准期限:
适用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第5号令)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日、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5、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0﹥45号)。
收费标准:
1、从事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1.0—2.0元一次性缴纳;
2、从事开矿、采金、采石、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持续生产经营活动继续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除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外,再按年销售总额的0.1%缴纳;非法开矿、采金、采石、取土者,应立即取缔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加倍缴纳补偿费;
3、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缴纳;
4、经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坡度在坡地开荒的,必须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按实际开垦荒地面积每亩20元一次性缴纳。
(四)水产苗种生产的审批
1、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国务院第38号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源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批准条件
适用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号)
第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批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申报材料
适用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号)
第十四条 水产苗种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种类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批准期限
适用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号)
第十四条 前款规定的审批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延手续。
许可类
(五)权限内渔业捕捞的许可
1、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第38号令)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批准条件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国务院第38号令)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1)   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   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   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3、申报材料
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国务院第38号令)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4、批准期限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国务院第7号令)。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权限内渔业养殖的审核
1、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国务院第38号令)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2、批准条件
适用依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农业部令第31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3、申报材料
适用依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农业部令第31号)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附件1: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池塘号:  ;面积:  亩;养殖种类:
饲料来源
 
检测单位
 
饲料品牌
 
苗种来源
 
是否检疫
 
投放时间
 
检疫单位
 
时间
体长
体重
投饵量
水温
溶氧
PH值
氨氮
 
 
 
 
 
 
 
 
 
 
 
 
 
 
 
 
 
养殖场名称:         养殖证编号:(  )养证〔  〕第  号
养殖场场长:         养殖技术负责人:
 
4、批准期限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九条:生产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八、承办机构:水政监察大队
电话号码:8822813
 
 
 
 
单  位:青河县水利局
负责人:闫峰
撰稿人:梁淑萍
联系电话:0906-8824395
传  真:0906-8821065
电子信箱:qhslj-alt@163.com
地  址:新疆青河县团结路
邮  编:836200
 
 
[评论] [关闭窗口] [ ]
相关新闻
姓名:
内容: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Email: sjk-alt@163.com 电话:0906-2127550 备案序号:新ICP备06000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