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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河县小型电灌站管理体制创新的实践与思考 |
| 日期:2006年9月5日 新闻来源: 作者: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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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小型电灌站管理体制创新的
实践与思考
(青河县水利局 闫峰 梁淑萍)
摘要:本文简述了青河县政府对小型电灌站管理体制创新落实了的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以实据证明了管理体制的改革所带来的显著成效,并对创新的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小型电灌站 管理体制 创新 实践与思考
青河县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葛尔盆地东北边缘,阿勒泰山脉东南麓,东部与蒙古人民共和国接壤,县城距离乌鲁木齐市530km,是国家级的贫困县。
青河县现有耕地面积25万亩,人均占耕地面积4.6亩。有40%的耕地分布在山区,由于水低地高且灌溉面积都是百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片状块地,灌溉极为困难。为此,在1998年至2004年我县相继建成了15座电灌站,灌溉问题切实得到了解决,但因电灌站多建在山坡地带,土质为沙土,且大水漫灌现象十分严重,每亩耕地一年的用水量几乎都在1200—1250m3之间。全县电灌站灌溉的耕地有6万亩,年提水约为7300万立方米,不但大水漫灌现象严重而且管理也较为混乱,渠道及渠系建筑物损坏也严重,常常是水不到下游就没了,且农牧民反映电费比水费还高,鉴于此原因,我们在既要合理的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又要减轻农牧民负担方面做了多渠道、多层次的摸索和探求,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寻找到一条适合青河县的先进的改革办法和措施。即将现有的电灌站进行租赁,可否实现合理利用水资源又减轻农牧民负担呢?
一、电灌站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2003年青河县政府开展的以“明晰产权、搞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揭开了青河县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序幕。
贵在落实,我们分批组织了水管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使水管人员首先理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和内涵,并从报纸、媒体搜集材料,借鉴外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融入到我们的对小型电灌站管理中去。并结合我县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们对青河县小型电灌站管理体制改革的新看法,我们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了《关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租赁试点的请示报告》、《关于电灌站租赁的建议》,得到上级部门的批示后,我们加快了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的步伐。
1、明确方向。依据青河青党批字[2004]17号对水利局《关于小型水利设计租赁试点的请示》制定出台了《青河县电灌站租赁实施方案》、《关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租赁试点的实施方案》,《青河县小型水利设施租赁实施方案》等实施办法,在思路上,要求“以明晰产权、搞活管理”为重点,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因地制宜定方案,多种形式抓改革;在范围上,规定全县小型以下的水利工程,即:电灌站、渠道、水工建筑物等小型水利设施,都必须纳入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在方式上,将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权对外租赁、承包,主要是针对水管员(增加其收入,提高福利待遇)等形式进行租赁、承包。其核心就是加快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电灌站的所有权,搞活经营权,减少管理级次,将农业灌溉管理经营权移交给个人,实行管理权和责任与效益挂钩,使各乡、村的电灌站发挥更大的效益和提高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纵向发展,为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指明了方向。
2、改革的程序。为防止租赁、承包方面出现不必要的错误,我们在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严格把关上落实了以下措施:
一是统筹兼顾,全面考虑
对所有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小型水利设施,要求一律组织技术过硬的工程人员,对工程状况逐一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工程规模,土地开发利用现状效益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准确界定固定资产的额度,做到既考虑所有者权益,又照顾经营者的利益。
二是选择水利设施比较完善的电灌站
为给租赁者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我们把水利设施配套完善、机组运行正常、灌溉耕地平整等条件较好的电灌站进行租赁,积极鼓励单位社会各界群众,水管员进行租赁和承包。大大减少了租赁者在管理、维修方面的费用,保证了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电灌站租赁的主要原则是:经双方到实地踏勘根据渠道断面的大小,新旧程度,地亩数(以种植作物),来确定水费的返还比例,水费的返还比例以计划外的超额部分的20—30%,同时承租方要按水费征收的比例,交风险金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从租赁之日起,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管理,承租方必须保证全额征收水费并上交所在地方乡(镇)水管站,水费的征收以各村按地亩数报用水计划为准。最后,在保障金额上交水费的情况下,乡(镇)水管站按签订的水费分配比例返回承租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等工作,保证其正常灌溉,其余水费上交水管总站用于全县水利设施建设。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租赁时间实行一年一租赁,租赁后,受益人要负责其设施安全。不得人为损坏、若承租方不能保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正常灌溉,造成他人损失,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后果严重者租赁方有权依法收回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租赁权,并解除租赁合同,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按照租赁方的要求承租,合同期后续承租者将给予优惠政策。
三是严把水费征收的统一管理
租赁前的电灌站是由乡水管站征收水费的,租赁后由租赁者收取,原则上按地亩数来确定水费的分配比例,租赁者再从所得水费中对水利设施进行维修和管护。确保了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四是严把合同的签订关
规定租赁者必须与所在乡(镇)水管站签订合同,合同标明双方责任义务,要求租赁者负责小型水利设施维护管理,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同时,必须服从防洪规划,统一调度,服从县有关部门对水费价格的指导。
3、加强改革引导。根据青河县的具体实情,我们选择了基础设施完善的小型水利设施进行租赁做为试点推广,既以电灌站租赁为重点,以渠道、水工建筑物为辅的小型水利设施租赁试点,明晰产权,使租赁者有了明确的责任,对水利设施的管理更加尽心尽力,大大改变了多层次管理却无法落实的局面,也减化了农民用水的程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体制改革成效分析
1、盘活了存量资产
小型水利设施的租赁明确了责任,加强了工程管理,盘活了存量资产,调动和激发了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目前有六座电灌站租赁,随着电灌站的租赁可逐渐扭转青河县小型水利设施管理的薄弱,效益衰减,投入不足,发展缓慢的局面,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减轻了农牧民负担,增加了租赁者投入
电灌站的租赁主要以电灌站机房、水利设施、土地利用现状来签订合同的。地亩数在1500亩以下的水费按全额征收的40%来分配,地亩数在1500亩以上的水费按全额征收的50%来分配,即剩余的40%和50%用于租赁者的人员工资、管护、维修等费用,就以阿热勒托别乡沃巴特电灌站来比较该电灌站租赁前每年的水费应收是4万元,但实收为2.9万元,主要原因是大水漫灌现象严重,下游耕地几乎浇不上水,租赁后每年水费可足额到位,到位后再按50%来分配。这样一来,我们既节约了电灌站的管护维修费,又节约了水管人员的工资,而且租赁者也得到了一定的实惠。
前两年(电灌站租赁以前)电费是每度0.22元,由于管理不善,主要是意识较差,总认为是公家的,每亩地一年的电费都在30—35元,电灌站租赁后,租赁者总结经验,加强灌溉其间的灌溉管理,在电费上涨后(现在每度电0.3元)每亩地一年电费一般是25元,管理再好些是每亩地22元。电灌站的租赁还可查出未计入水费征收黑地,我们把这个权利交给了租赁者,其原则是查处的黑地按6:4分成,即交给所在乡(镇)水管站60%的水费,40%是租赁者享受,这样极大的调动了租赁者的积极性,同时可一步步的查处未计入水费的黑地,增加水管部门的收入和租赁者的收入,双方获利。
3、节约了用水,大水漫灌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止。
作为租赁者,多灌溉一个小时,每千瓦电费就是0.3元,相应的就减少了收入,为此,租赁者按照灌溉常规,先上游后下游,上游灌溉的时间相应的短一些,下游的灌溉的时间稍长一些。电灌站租赁后灌溉用水量从原来的每亩1100方降至900方。
4、水费征收到位及时。电灌站租赁前,水费都是由乡水管站征收的,收水费时农牧民总是找一些不合理的理由,拖欠水费,而电灌站租赁后水费是由租赁者征收的。
三、新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主要问题
电灌站租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管理的好与否是保证水利正常运行的重要核心。为此要从提高租赁者管理水平上下功夫。首先加强电机、设备维修等方面的学习;其次在提高用水管理上下功夫,使灌溉定额从现在的每亩900方下降到每亩700方;再来其次防止因灌溉造成的水土流失,主要是减少渠道灌溉用水的渗漏损失,从多方面争取资金加强渠道的维修。
结束语
通过电灌站的租赁,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节约了用水量,提高水利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水资配置,将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区域生态环境改善产生积极影响。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缩短地区差距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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