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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日期:2006年6月9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根据《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针对地方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技术问题,经研究,明确以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省级农用地分等成果还是县级农用地分等成果的问题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制定等级折算系数时,已有农用地分等成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应查找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尚未开展或未完成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应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序列。
 
(一)在制定等级折算系数时,应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成果所建立的农用地等级序列,而不能另外重新建立农用地等级序列。
 
(二)在制定等级折算系数时,应使用省级农用地分等成果。省级农用地分等成果是在县级农用地分等成果的基础上汇总形成的,两者应当一致,所以,使用省级农用地分等成果和县级农用地分等成果均可。如果不一致,说明农用地分等成果存在问题,要及时与专家组联系解决有关问题。
 
二、关于典型县和样点的选择问题
 
       《通知》规定,尚未开展或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4-2003)》(以下简称《规程》)的原理与方法,通过选择少量典型县与样点,建立省级农用地分等体系。
 
(一)典型县的选择必须满足以下要求:要代表各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的地形条件、地貌条件、土壤状况、水文条件、土地利用状况等,能够反映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的基本特点。
 
(二)样点的个数、样点选择要满足统计学的基本要求。样点要在县域内均匀分布,样点个数至少占县内耕地地块总数的5%。
 
三、关于使用农用地利用等还是自然质量等的问题
 
       《通知》规定,根据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调查所在等级的粮食生产能力,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利用等指数与粮食生产能力对应关系。
 
(一)使用农用地利用等、利用等指数与粮食生产能力建立对应关系。
 
(二)不允许使用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农用地经济(综合)等。
 
四、关于是否可以在二级区的基础上划分三级区的问题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尚未开展或完成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规程》的原理与方法,通过选择少量典型县与样点,建立省级农用地分等体系,在选择典型县与样点时应首先按照地貌条件、耕作制度等划分区域。
 
(一)区域划分可直接使用《规程》附录B中给出的标准耕作制度分区。
 
(二)如果某些省份地形、地貌条件复杂,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农用地等级差异,可以在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的基础上划分三级区,但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五、关于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等级评定中的土壤污染因素问题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定的方法,应严格按照《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在基本参数确定、评价因素选择、因素分级、权重确定等方面与被占用耕地等级评定保持一致。
 
(一)《规程》中分等因素没有考虑土壤污染因素,所以在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时均不将土壤污染因素作为参评因素。
 
(二)在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时应考虑土壤污染因素,项目不能选择在土壤有污染的地区。
 
六、关于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时有关评价参数的确定问题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是对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设计的耕地条件进行评定,而不是对实际补充耕地进行评定。
 
(一)补充耕地等别评定时所需的标准耕作制度、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产量比系数、分等因素及其权重等评价参数可以通过查找补充耕地所在的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对应的农用地分等基本参数表得到。
 
(二)补充耕地分等因素的属性可以根据补充耕地的设计条件获取。
 
(三)按照《规程》,土地利用系数为某指定作物单产与该指定作物省级二级区内最高单产的比值。因补充耕地工作尚未完成或尚未达到稳定生产,无法直接计算补充耕地的土地利用系数,应参照周边生产条件较好的耕地(如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系数来确定。
 
七、关于标准粮产量的计算问题
 
       根据《规程》的有关规定,标准粮产量是根据农用地所在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的标准耕作制度,通过产量比系数将指定作物产量折算到基准作物产量上来,从而形成可比的作物产量。标准粮产量的计算方法为指定作物的实际产量与该指定作物产量比系数的乘积,其中指定作物的产量比系数为所在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内基准作物最大产量与指定作物最大产量之比。
 
八、关于等级折算系数表的表达问题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等级折算系数表是在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与标准粮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编制而成的。
 
(一)等级折算系数表应是按照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所建立的不分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不分水旱地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一张等级折算系数表。但在计算过程中可以通过区分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水旱地对成果进行分析、验证。
 
(二)在等级折算系数应用时,除一张折算系数表外,还应包含评定农用地等级的计算方法(公式),以及农用地分等的基本参数、分等因素指标体系等。
 
九、关于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是否制定修正体系的问题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定的方法,应严格按照《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在基本参数确定、评价因素选择、因素分级、权重确定等方面与被占用耕地等级评定保持一致。
 
(一)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时,应采用和占用耕地等级评定相同的基本参数、评价因素、因素分级、权重等。
 
(二)不制定修正体系。
 
十、关于耕地产出价值折算的问题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以综合生产能力平衡为原则,即补充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不能低于被占用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耕地产出价值涉及到利用方向,在现阶段,不考虑按耕地产出价值折算。
 
十一、关于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问题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增加对项目补充耕地等级进行评定的要求。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须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成果或方法评定补充耕地应达到的等级,项目竣工验收时认定补充耕地等级。
 
        各省(区、市)应该提出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的建议,增加专门内容,明确对补充耕地设计条件进行评定的技术方法步骤,以及评价参数等,不是要求重新制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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