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域概况 组织结构 学习园地 光荣之家 水利工程 招标信息 县市水利 水利会议 反馈留言
 
首页 > 学习园地 > 政策法规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工程管理篇 > 正文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日期:2004年11月20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合适的计价单位。

    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利工程,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供水容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二条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费应单独核定标准,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 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页  上一页 1 2

[评论] [关闭窗口] [ ]
相关新闻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10月22日)
-哈巴河县农牧民参与管水见成效 2007年6月29日)
-布尔津河灌区推行水费计收“四公开” 2007年6月12日)
-布尔津县水利局重奖水管先进单位(图) 2007年3月26日)
-节水灌溉科普知识100问 2007年3月13日)
-井渠结合灌溉类型区:农业高效用水模式与产业化示范 2007年3月13日)
-山西省:饮用高氟水危害及解决办法问答 2007年3月13日)
-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 2007年3月13日)
-哈巴河县出台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2007年3月5日)
-福海县水管总站:推进用水户协会发展 探索灌区管理新模式 2007年3月1日)
姓名:
内容: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Email: sjk-alt@163.com 电话:0906-2127550 备案序号:新ICP备06000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