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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4年12月26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   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 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按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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