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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4年12月26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4、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严格工程验收制度
  (一)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执行。
  (三)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初验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包括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人数初验工作组不少于总人数的2/3,竣工验收委员会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五)验收人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稽察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落实整改意见。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工程建设稽察机构的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四)水利部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制订举报问题处理办法,完善举报管理制度。
  六、其他
  (一)原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如有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本实施意见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工程 建设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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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
  水利部       2001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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