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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4年12月27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投资[1998]l504号
1998年8月9日

    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国家决定安排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为了加强这笔资金的管理、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安 排 原 则
   第一条-项日的安排原则,是在符合已批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安排续建项目特别是收尾项目,新开工的项目,必须先做好前期工作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条 资金安排要峪前顾后、今年安排的项目,不能竣工的,各地要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前 期 工 作
   第三条 项目施工之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必要的前期工作,末技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能开工。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须备有一定超前量、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这是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要由具有一定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 前期工作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首先要安排好前期工作费。
   第六条 要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前期工作。近期内施工的子项目,要首先做好施工所必需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七条 要解决好前期工作与资金不适应的矛盾,从多方面重视前期工作.切实加强对设计单位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三章 管 理 机 制
   第八条 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各个环节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 要落实好各种责任制;凡具备条件的.都要实行投际招标制;为保证工程质量,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四章 资 金 管 理
   第十条 中央下达的各种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付到位,不得以各种名义拖延和挪用。
   第十一条. 地方要落实好配套资金,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要做好备渠迈资金的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 项日的会编制资金完成情况快报(重点项目编制旬报或月报。一般项自编型月报或季报)。定期上报我委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第五章 项 目 考 评
   第十四条 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技术方案、工程进度、领导机构、工程效益等材料,要于十月底和年底分次报我要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章 建 后 管 护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良性循环的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地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述原则,并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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