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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日期:2004年12月27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  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作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研单位进一步论证,提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  苦水安全鉴定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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