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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2006年9月1日施行) |
| 日期:2007年4月28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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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评标委员会的监察: 1.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以及专家库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回避要求; 3.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评委是否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专家评委的产生是否根据专业分工从符合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除外;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产生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否保密。 (二)对评标过程的监察: 1.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标准与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3.招标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5.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独立评审,但确需集体评议的除外; 6.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中标的监察: (一)招标人是否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不一致的,理由是否充足; (二)招标人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情况的监察: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正确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是否存在非法干预招标投标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 (四)中标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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