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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4 单位工程验收) |
| 日期:2004年11月12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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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4.1.1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4.1.2 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4.1.3 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4.1.4 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 4.1.5 投入使用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施行。 4.1.6 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4.1.7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4.2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4.2.1 除4.1.1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 4.2.2 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 4.2.3 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 4.2.4 完工验收主要工作: 4.2.5 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C。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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