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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3 阶段验收)
日期:2004年11月12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3 阶段验收

3.1 一般规定

3.1.1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3.1.2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

3.1.3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3.1.4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2 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3 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1.5 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执行。

3.1.6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1.7“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2 截滤前验收

3.2.1 工程裁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3.2.2 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 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 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 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5 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
    6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 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3.2.3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3 蓄引水验收

3.3.1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3.3.2 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引水位要求。
    2 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 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
    4 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
    5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澜得初始值。
    6 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 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 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 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10 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
    11 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

3.3.3 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 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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