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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3 阶段验收) |
| 日期:2004年11月12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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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3.1.2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 3.1.3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3.1.4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3.1.5 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执行。 3.1.6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1.7“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2 截滤前验收 3.2.1 工程裁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3.2.2 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3.2.3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 3.3 蓄引水验收 3.3.1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3.3.2 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3.3.3 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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