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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 |
| 日期:2004年11月12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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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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