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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工作职责
日期:2008年1月18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行政首长在防汛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本地区有关防洪的法规、政策。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

二、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洪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

三、负责组建本地区常设防汛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

四、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主要江河、重要防洪工程、城镇及居民点的防御洪水和台风的各项措施预案(包括运用蓄滞洪区),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掌握本地区汛情,及时做出部署,组织指挥当地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在防御洪水设计标准内,要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遇超标准洪水、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洪水灾害,切实防止因洪水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重大情况及时上级报告。

六、洪灾发生后,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安排好群众生活,尽快恢复生产,修复水毁防洪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七、各级行政首长对所分管的防汛工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安全度汛,防止发生重大灾害损失。如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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