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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实施 |
| 日期:2004年10月13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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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新华社受权于24日全文播发这部条例。 这次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条例分5章:总则、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责任追究、附则,共38条。 条例规定,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强调,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据了解,条例在试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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