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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日期:2004年11月1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面向社会通过公开报名与考试考核相结合,择优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的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员,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和拟选拔职位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
  第二章 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公布职位。实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前,应提前公布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程序、方法和时间等事项。
  第七条 公开报名。凡符合选拔条件和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三种形式。
  第八条 资格审查。根据选拔条件和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对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属于组织推荐的,按照推荐材料和意见进行审查;属于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的,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负责资格审查的组织部门出具确认其报考条件的鉴定材料。组织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填写参加笔试通知书、准考证、并发给本人。
  第九条 笔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笔试。根据职位要求,主要测试干部对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门试卷,按民、汉文字分别印制,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选拔特殊职位的领导干部,还可以根据需要加试其它内容。笔试成绩张榜公布,按拟选拔职位人数的一定比例择优确定面试人员,并由组织部门填写参加面试通知书,发给本人。
  第十条 面试。主要测试干部的综合分析、宏观决策、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采取现场问答、情景模拟和案例分析等形式。面试后,按拟选拔职位人数的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组织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二条 决定任命。根据考试和考察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比较筛选,由组织部门研究提出拟任用人选意见,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用或提名。其中需报上级备案、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试用期。被任用的委任制干部(需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除外),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由组织部门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正式任职;考察不合格的,按原职级另行调整适当工作。
  第十四条 储备。对于在选拔工作中发现的优秀干部因职数所限未予任用的,由组织部门输入人才库或按后备干部管理范围和程序,列入后备干部队伍名单,由组织部门进行跟踪考察和培养。
  第十五条 岗前培训。对新任用的领导干部应送党校或相应的干校、行政院校进行岗前培训,主要学习政治理论、领导艺术及职位相关的业务和管理知识,加强党性锻炼。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纪律监督
  第十六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应事先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征得上级组织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部门对下级组织部门开展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有关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纪律与监督,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过程中,要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条 考试的命题、评卷等环节,必须严格保密,违反保密规定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宜,按照《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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