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域概况 组织结构 学习园地 光荣之家 水利工程 招标信息 县市水利 水利会议 反馈留言
 
首页 > 招标信息 > 招标知识 > 正文
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日期:2005年3月1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这一条就委托代理招标和招标人自行招标作了规定。

        首先,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我国是从80年代开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最初主要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的项目招标。由于一些项目单位对招标投标知之甚少,缺乏专门人才和技能,一批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产生了。1984年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后改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是我国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随着招标投标事业的不断发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国内成套设备招标等行业都成立了专职的招标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全国共有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数百家。这些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专门的人才和丰富的经验,对于那些初次接触招标、招标项目不多或自身力量缺乏的项目单位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招标人在代理机构的选择问题上有绝对的自主权,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以及招标在节约资金、保证质量方面作用的日益显现,一些日常大宗物资采购任务多的大型企业集团组建了自己的招标机构和队伍,通过招标采购企业日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等,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以说,目前我国招标投标事业中呈现的是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和自行组织招标并存的格局。从这一现实情况出发,《招标投标法》对企业自主招标也给予了肯定,并对企业自主招标的条件进行了限定。如要求招标人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如不能满足这两项条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让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自身也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组织招标,会影响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而影响到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另外,也可防止项目单位借自行招标之机,行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

        第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为确保这类项目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严把招标人自行招标这道关口。在强制招标的项目中,如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进行监督。


        (摘编自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评论] [关闭窗口] [ ]
相关新闻
-转发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流程图及格式文本》通知的通知 2008年1月14日)
-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也格孜托别乡阿勒吐外提等18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标公告 2007年10月22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10月22日)
-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也格孜托别乡阿勒吐外提等18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标公告 2007年10月17日)
-阿勒泰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阿勒泰地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签订协议书 2007年10月9日)
-建优质工程 造一方百姓 2007年9月5日)
-新疆吉木乃县塔斯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公告 2007年8月9日)
-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一农场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中标公告 2007年8月8日)
-新疆青河县阿苇灌区引水渠首工程招标公告 2007年8月8日)
-阿勒泰市阿克吐木苏克牧场、切尔克齐乡克孜勒希力等四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公告 2007年7月31日)
姓名:
内容: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Email: sjk-alt@163.com 电话:0906-2127550 备案序号:新ICP备06000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