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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签合同背后的思考 |
| 日期:2006年2月7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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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04年8月,A省教育厅委托A省招标公司,对A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所需设备进行招标,采购标的额约为1.5亿元。 9月22日,项目开标。国内XX公司以每台1.02万元的价格,成为HB-04040056/3投影机包(755台)的第一中标人,中标金额为770.1万元。 在预中标公告期间,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 10月1日发布中标公告。同一天,A省教育厅与包括XX公司在内的22家中标企业先草签了合同,内容与正式合同差不多。 照理,此项目应该完全按照预期的计划进行,但随后发生的事情却出人意料。 拒签正式合同 据A省招标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10月15日前,XX公司将草签合同修改意见反馈给A省教育厅,A参考XX公司的意见对合同条款修改后,组织各方正式签约。 10月21日前,合同甲方A省B市、C市、D市教育局及丙方(工程集成方)在正式合同上签了字。 10月28日,XX公司投标代表将经讨论确定并盖有买方、集成方的合同取走之后,迟迟不签合同。期间,A省教育厅和A省招标公司多次催促要求XX公司签合同,但都未果。 为保证项目的进度,11月15日,A省招标给XX公司发了一个催促其尽快签订合同的通知函,要求“于11月16日17时前签署书面合同,否则视为拒绝签署合同。” 同一天,XX公司给予了回复:“在审核《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时,发现其中的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比较笼统,货款支付的实际时间不是非常确定,建议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付款方式’进行修改,将付款方式修改为按照交货后固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比例的货款。” A省招标公司对此表示不能接受,指出:“贵公司现在提出修改合同付款条件等于推翻原投标文件,也等于推翻了我方对贵公司的中标条件。” 在11月16日之前XX公司一直是在北京的法定投标授权人与采购人在谈,但11月16日之后,XX公司把法定投标授权人‘屏蔽’掉了,只让XX公司的法务部介入。“法务部是否只在有法律纠纷的时候才介入?在协商的过程中为什么要让法务部介入呢?”A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助理调研员吴XX对此感到疑惑。 采购人让步 XX公司仍不履约 11月22日,XX公司针对原来的合同提出了“新”的付款条件,要求甲方收到产品后向XX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的90%,XX公司同意将产品价格优惠10%。 A省教育厅的答复是:同意收到产品后向XX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据吴XX介绍,鉴于项目施工各方已经到位,只待所购设备,为了保证工程的正常进度,减少损失,结合XX公司的要求,A省教育厅请示了教育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A省教育厅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的条件是诱人的,但XX公司仍然没有签正式合同。 有关专家认为,政府采购规则是相关各方必须遵从的,如果有供应商非要践踏它,那么受损失的是别人,到头来吃亏的也终将是自己。 付款方式有问题吗 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焦点主人公”?D?DXX公司。 XX公司在北京的法定投标授权人表示,只负责中标之前的工作,签合同的过程由法务部去谈。当记者拨通了XX公司“法务部”戎律师的电话时,戎律师让业务部门的主管王小姐接受采访。 王小姐说拒签正式合同理由有二:其一,虽然协商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在实际中是无法操作的。XX公司还是要先交货,A省教育厅拿着XX公司开的发票,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后,才能付钱给XX公司。 其二,要求XX公司把发票先开过去,这违反了XX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政策。税务局规定必须付了款才能开发票,要求和规定发生了矛盾。 XX公司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据了解,对于该项目的付款方式,在国家三部委发的《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先建设后拨款,由地方启动项目,待国家验收合格后,再下拨国家资金。A省此次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三部分:国家三部委拨付5029万元;省级财政拨付3000万元;市县两级配套资金共有7000多万元。但账户不设在省里,而是设在各市财政局的集中支付中心,国家和省里的专项资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全部打到各个市的账户,等验收合格后由各个市集中支付。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不能随便说付款就付款,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22家中标企业中唯独和明基光电另签了合同,是因为考虑到整个工程和XX公司的困难,不知XX公司为何还是不签合同。”吴XX无奈地说。 一位政府采购官员说:“按照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是要拿着中标通知书、发票、验收单、合同以及支付申请才可以。没有发票,怎么给企业付款?” 据悉,中标的22家企业,其他的企业都及时签订了合同。XX公司却一再拖延,到底为什么? XX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说:“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条款已经构成了合同中的要约,如果按正常程序中标,中标人应该签订合同。合同只是对招标文件条款的一种细化,如果中标后不签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如果草签合同之后又不签正式合同,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XX博士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时,应把中标通知书按照有效合同来看待。” 据介绍,XX公司迟迟不签合同,只提出一个个的理由,致使工期耽搁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对整个项目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首先是政策方面的影响。原计划11月初申请国家验收,但由于XX公司的拖延,最后一批投影机到12月5日才到位。 “最大的损失其实是国家花了不该花的钱以及耽误了整个工程的验收”,一位了解情况的政府采购官员表示,“此项目中集成商和设备供应商是分开招标的,设备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所有的设备安装地,集成商在各个县都设置了仓库,安排了专门的接货人员,还有专门的施工人员。因为XX公司的货迟迟不到,且没有明确表示不供货,所以库房一直在租,接货人员不敢撤,施工队也不敢撤,导致1.5亿元的投资项目都在等着XX公司的投影机。这个损失有多大?给其他集成商和设备供应商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为XX公司不签合同,付款期限都要拖延,这给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失有多少?”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A省教育厅启动了新的程序,和第二中标候选人XX数码及第三中标候选人XX签了合同。但由于其数码投影机的投标价为每台约1.07万元,这样一台投影机政府就要多花几百元。 吴XX表示,XX公司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因为其不履行中标人的义务,给采购人及其他集成商和设备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除了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将进一步追究XX公司不签合同而造成的采购成本增加以及造成的工程建设损失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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