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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05年3月1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一、当项目法人有意向将某专项工程分包并推荐分包单位时,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拟分包工程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以及推荐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其它情况。
    二、承包单位如接受项目法人提出的推荐分包单位,则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如拒绝,并自行选择新的分包单位,则由承包单位报项目法人审核同意。不管是项目法人推荐还是承包单位自行选择,都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三、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的程序:
    一、当项目法人需将某专项工程分包并通过优选指定分包单位时,应将拟分包工程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以及指定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其他情况通知承包单位。
    二、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按第二十条第三款内容签订协议。
    三、由项目法人协调,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提出分包的程序:
    一、当承包单位需将中标工程中某专项工程或附属工程、临时工程分包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项目法人的有关规定和格式说明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情况。
    二、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拟分包的工程及其分包单位条件进行审交。如批准,承包单位可进行下一程序工作。如不批准,承包单位要重新选择分包单位,直至项目法人员终批准。
    三、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因没有发现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违规分包行为而给工程项目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责任大小给予项目法人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承包单位将中标全部工程分包或不经项目法人批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承包单位解除分包合同,按承包单位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分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承包单位负责将二次分包单位清除出工地,按承包单位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违规分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报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的处罚,并追究资任人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伤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 1998-11-10颁布 1998-11-10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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