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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
| 日期:2005年3月1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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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施工准备乃至开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令其停工,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予以警告,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报》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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