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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日期:2005年3月9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国家发改委 新闻阅读次数:

  情况复杂,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于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一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
                               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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