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或未按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中发生下列行为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二)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八条 按规定实施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采购前上报有权部门审核或备案。 未经审核或备案而自行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九条 隐匿、销毁依法应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章 决算和验收责任 第五十条 各单位编制的决算必须真实、完整。 决算编制不能真实反映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决算内容不完整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财务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财务机构应根据真实的业务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决算,并执行《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 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决算,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在决算编制前,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权债务,并根据清查、核实的结果进行会计处理。 清查、核实工作由财务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不清查核实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必须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 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致使项目资产不能及时移交或项目结余资金长期挂账的,项目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它应验收的预算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项目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 验收委员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致使不合格工程或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通过验收的,验收委员会承担直接责任,其中验收委员会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被验单位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被验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被验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机构、占有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 职责不清导致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核实,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单位的新增资产应及时入账。 购置、项目移交、接受捐赠等增加的资产未在单位财务机构核算,形成账外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有关使用、保养维修、报损核销制度,确保资产良好运行。 疏于维护和管理导致资产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和资产使用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资产使用人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未建立资产清查制度或执行不力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清查过程中发现资产流失,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未及时处理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个人工作岗位变动或更新配备时,所用资产应交还而未交还的,资产使用人承担直接责任,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六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履行审批手续。 越权批准的,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未经审批擅自处置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处置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的控制。单位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制度。 未经集体审议联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机构提出异议而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仍决定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 隐匿、转移、私分投资收益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一章 监督审计与考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各级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一级单位的经济活动负监管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依法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逐项整改落实。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七十条 预算项目完成或年度终了,按照批准的考核指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对预算项目和国有资产的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考核评价。 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考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编写说明
一、背景 近年来,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在规范水利资金管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办法,但资金管理过程中责任不清的问题依然存在。责任不清体现在多种层次上,有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之间的、单位内部机构之间的以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等等。责任不清导致水利资金管理过程中的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责任追究的主体难以界定。合理划分各单位、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中的责任,在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到权责清晰,是目前水利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汪恕诚部长在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建立并落实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是2005年水利工作要点之一,更是水利财务管理的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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