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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 |
| 日期:2006年3月7日 新闻来源:水利部网站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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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写思路 本制度是一种对水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责任界定与分解的制度,目的是以建立、落实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为主要措施,明确界定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中央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由于在水利资金运转的各个环节均存在责任划分问题,因此本制度的编写是以水利资金的运转流程为主线,分别阐述了水利资金从预算、申请、拨付、收入、支用、核算、决算、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责任,同时,对水利资金管理所涉及的重要业务事项,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要求和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在制度中采取了尽量细化的原则,力求将管理责任明确到直接责任者和相关的责任人员,使水利资金管理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和人员通过本制度能够对自身应履行的职责一目了然,防止和避免资金管理上的推诿、扯皮现象。同时,对出现的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分解、界定,使责任追究主体明确。 三、编写说明 本制度分为12章,共72条,主要以水利资金的流转环节为主线,以资金流转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为辅线,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责任进行了细化。 (一)总则 本章主要说明制度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中央水利资金的责任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实行“谁决定、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其中: 1、第二条规定了制度中资金的涵义和范围,包括三层意思:预算下达的中央财政性资金、预算中下达的地方匹配资金、预算中编入的单位创收及其他资金。 2、第三条规定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水利部直属各预算单位(部本级及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与水利部发生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水利部上报决算的省厅等地方单位、基本建设等临时单位。 3、第四条明确了责任管理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 4、第五条对第四条中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细化。 首先,明确规定各单位负责人对应由本单位管理的中央水利资金负总责。对水利资金管理中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无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是否知晓,都应承担直接责任。对单位党组决定、集体负责的事项,在责任认定时也应具体到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个人承担。 其次,明确了前期决策环节与后期执行环节在资金管理上的责任划分原则。考虑到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计划管理环节较多,有一套比较系统的管理制度,责任划分较复杂,因此对项目计划管理环节的责任划分不做明确,按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再次,明确了上下级之间在资金管理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及其责任划分原则。 最后,明确了资金管理关系不通过中央水利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的管理责任划分原则。 5、本制度根据各责任人职责和岗位的不同划分其承担的相应责任。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一般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在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中根据责任人职责的轻重又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责任人在其职责或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职权, 其领导决策行为或直接实施行为直接导致形成后果而应当承担的责任。间接责任则是指责任人的领导决策行为或直接实施行为形成的事实与导致后果有联系但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人可指单位、部门或人员。 在对多人多因形成的后果进行责任划分时要分别在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中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根据责任人所承担的职责的轻重以及根据他们在导致后果发生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 领导责任和执行责任则是责任划分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 6、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了资金管理中具体经办责任人减轻或免责的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违规行为是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二是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在责任认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经办责任人的责任。 (二)预算管理责任 预算管理为资金管理的起始点,规范和加强预算管理,必须要求预算单位职责划分明确,尤其要明确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和相关非财务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 1、第八条明确预算管理要依法进行管理,不依法依规编制预算的应由单位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第九条主要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划分、协调配合所负的责任。 3、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主要划分了预算编制和预算项目立项中的责任。 4、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在预算批复、调整中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特别明确了有三种情况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直接责任。 应该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目前仍以计划管理为主,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资金请拨之前的管理环节仍以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计划管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从此规定。 (三)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本章主要明确了中央水利资金管理中的主体和重点-财政性水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由于水利部所属大部分单位已经实行了国库直接支付,要使用财政资金必须申请用款计划,但也有部分单位及地方单位仍按照原来的资金下拨方式拨付财政资金。 1、第十四条规定了各单位应建立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的工作程序,并明确了责任主要在于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 2、第十五条明确了资金的申请和拨付中提供资金需求材料的重要性,规定了材料提供过程中的责任。 3、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在水利财政资金申请的主要过程中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第十八条明确了在资金拨付时,故意滞留应当下拨的水利财政资金应负的责任。 (四)收入管理责任 预算资金收入管理在单位预算执行过程占主要地位,本章主要明确了在单位创收收入、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主要责任点的责任划分。 1、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要明确了在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管理中的几项主要责任点的责任划分。 2、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划分了在水利预算单位非税收入中应重点管理的应上缴财政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责任。 3、第二十四条说明了在收费票据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各责任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五)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资金使用管理是水利资金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本环节最容易发生问题,且相互推诿。本章详细划分了在水利资金使用支付过程中各个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1、第二十五条说明了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必须合法合规,如有违反则由审批人负直接主要责任。 2、第二十六条说明了单位内控制度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重要性,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负直接责任。 3、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说明了在资金的使用及支付过程中各部门、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主要根据单位内控制度中的职责权限来划分责任。 4、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行为,单位中审批人和经办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5、第三十二条对贷款和担保责任进行明确,因为这是重要资金管理事项,所以应由单位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六)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责任 本章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在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中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在会计核算中,主要会计岗位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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