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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
日期:2006年3月7日 新闻来源:水利部网站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1、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在银行账户管理中责任划分,银行账户应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责任也就主要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承担。
2、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财务(会计)机构应对建立和有效实施会计岗位责任制度负责。
3、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单位在会计账簿设置中的责任划分;帐外设帐属重大资金管理违纪事项,要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七)合同管理责任
合同管理在水利资金的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要明确在合同管理中各个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第三十六条强调了各单位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合同管理。
2、第三十七条强调了合同签订主体,明确了水利资金合同管理中单位内设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
3、第三十八条特别明确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责任。
4、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及审批责任。
5、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在合同执行中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第四十二条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
(八)政府采购管理责任
政府采购制度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一项阳光工程,水利预算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时必须遵循国家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行政府采购。
1、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负责,业务部门违规时,单位负责人也要负直接责任。
2、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单位和部门间的责任划分。
4、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审核备案事项和采购文件的责任承担人员。
(九)决算和验收责任
决算报告是对水利资金管理过程的总结,验收则是对水利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计的效益的把关,本章规定了在决算和验收时的责任划分。
1、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在决算编制、汇总、上报过程中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包括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及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2、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过竣工验收的责任,对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十)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从资金的表现形式上说,国有资产是水利资金的最终表现形态,因此本章对水利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单位的对外投资、借款责任作了明确。
1、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负直接责任。
2、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对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产权登记和“非转经”的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3、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过程中对新增资产、实物管理、资产清查、个人使用资产的责任划分。
4、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资产处置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5、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强调了单位在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中必须进行集体审议联签,并对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对加强投资收益管理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十一)监督与考评责任
监督与考评是对水利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本章对在监督和考评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1、监督分为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监督,第六十七条体现了单位下管一级的监督责任。
2、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对单位接受政府及社会监督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并明确了整改责任。
3、考评有对预算项目的绩效考评和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第七十条明确了考评中弄虚作假的责任。
(十二)附 则
附则对本制度的解释单位、发布实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各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再制定更加明细的责任制度。
四、名词解释
1、本制度中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全部工作负责,理应也对本单位的资金管理负总责。
2、财务部门(机构)负责人是指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机构)单位中,担任财务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未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机构)单位,也可指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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