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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
日期:2006年3月7日 新闻来源:水利部网站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2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3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4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5
第六章  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责任 7
第七章  合同管理责任 8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责任 9
第九章  决算和验收责任 10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11
第十一章  监督审计与考评责任 13
第十二章  附 则 13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3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5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6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7
第六章 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责任 9
第七章  合同管理责任 11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责任 12
第九章 决算和验收责任 13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15
第十一章  监督与考评责任 17
第十二章 附 则 17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央水利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单位、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中央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水利资金管理实际,制定《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中央水利资金是指纳入水利部中央级部门预算的各类资金。
对于经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的水利资金,水利部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决策的,其责任划分比照第四条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中央水利资金的各级单位,包括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以及与水利部发生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水利部上报决算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 中央水利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资金类别和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水利业务项目前期决策环节的决策人应对其决策导致的项目后期执行中的资金管理问题承担直接责任,资金管理部门负间接责任。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前期决策导致的资金管理问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主管单位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下属单位的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相应承担管理责任;
对由相关部门、单位决策,但资金未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下达的水利项目,该决策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水利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不负责任。
第六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预算管理。
不编制预算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预算由各单位财务机构归口管理,负责管理、协调预算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单位预算管理职责划分不清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真实、合法、完整。
预算编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预算编制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因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导致预算编制不符合预算编制上述要求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预算编制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预算编制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编制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及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预算。
项目立项依据不足,项目文本编制不规范,项目预算测算不实,项目立项单位(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发生以下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对预算批复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其中财务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预算全部批复到所属单位;
(二)预算批复时预留待分配;
(三)越权调整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预算批复执行后的调整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不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员承担间接责任。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
未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职责分工不清的,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安排或项目实施进度,向财务机构提交资金需求的相关资料。
资料不真实、不合规的,业务部门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水利财政资金的申请按预算级次,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上级主管单位财务机构未及时审核、汇总、上报、批复所属单位用款计划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基层单位财务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和编制要求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项目法人未及时上报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法人计划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应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支付内容不真实的,申请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支付程序不合规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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