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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日期:2006年3月7日 新闻来源:水利部网站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考察培训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考察培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业务组织费包括项目发生的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资料费和检查审计评审验收费等。
外部协作费指项目开展过程中委托其他单位协作完成而支付的费用。
其它费用指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跨年度的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在项目延续期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总投资变化大于10%),或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视同新增项目。
第十八条  对于数额较大(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或专业技术复杂的新增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
水利部组织对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不足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水利部建立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
各单位开展专家评审应委托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的组成应包括财务专家和项目涉及专业的业务专家。
第二十条  水利项目专家评审可以召开评审会,也可以函审。采取函审方式的,由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机构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代为征求专家意见,并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项目评审结果。
对水利项目的评审由评审专家组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评审的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项目计划实施可行性(项目单位组织实施能力与主客观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必须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并出具"优先选择"、"可选择"或"慎重选择"的明确意见。对于专家出具慎重选择意见的项目,除非内容有重大改善,项目单位一般不得申报项目预算。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设立预算项目库,对二级预算单位欲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具备储备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已完成立项准备工作的项目可随时申报进入项目库。
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应在建议预算上报前正式申报并纳入项目库。其中,应由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申报预算年度的前一年6月30日前正式申报进入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除应包括已签字盖章的文本及其必要补充材料外,还应包括相关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项目库设"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和"已立项项目库"等子库。项目库的管理原则如下:
(一)各二级预算单位当年新增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
(二)经研究、筛选纳入水利部建议预算("一上")申报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备选项目库"转至"上报财政项目库"。
(三)经审批统一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二上")的项目,由"上报财政项目库"转至"已立项项目库";剩余项目返回"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清零。
(四)水利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返回"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在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当年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  每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水利部项目库都应进行清理,对不再申报的项目和到期项目予以撤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按管理需要设立本单位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项目预算申报与批复

第二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采取"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即项目预算建议("一上")、项目预算控制数下达("一下")、项目预算草案("二上")和项目预算批复("二下")。
第三十条  "一上"时,各单位应将选定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纳入单位项目预算。
二级预算单位应从水利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申报。
水利项目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在项目预算中优先排序。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只能申报项目当年经费,不得跨年申请。跨年度项目只能按当年需要完成的内容申请项目金额,应由以后年度安排实施的项目内容不得在本年申请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前,应进行全面的内部审核和重点复核,重点复核的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项目目标、工作内容描述的准确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四条  对于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各级主管单位要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符合所申请相应财政经费的开支范围规定,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标准;
(三)项目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项目的工作内容是否合理、有无超标现象;
(五)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实际并按照规范要求设计;
(六)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实施方案有无明显漏洞或不合理;
(七)项目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条件等。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预算申报过程中,主管单位可以对所属单位内容相同的项目打捆申报。控制数下达和批复时按照谁打捆,谁拆捆,并负监管责任的原则逐级分解,分解过程中应以原申报预算为依据,不得重新调整。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上级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一下")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并在上级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二上")。项目预算草案除相关预算报表及其说明外,还应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
对项目预算控制数与"一上"项目申报数不一致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应在原申报文本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随预算草案上报。如无变化,项目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申报文本编制,不得调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二下"),如上级批复的项目预算数与原申报数不一致时,按照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预算逐年安排,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五章 项目预算实施及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预算批复的工作内容,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减。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变更、终止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明确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加强对水利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保证项目按照预算,保质、保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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