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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
| 日期:2006年3月7日 新闻来源:水利部网站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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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培训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考察培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业务组织费包括项目发生的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资料费和检查审计评审验收费等。 外部协作费指项目开展过程中委托其他单位协作完成而支付的费用。 其它费用指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跨年度的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在项目延续期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总投资变化大于10%),或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视同新增项目。 第十八条 对于数额较大(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或专业技术复杂的新增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 水利部组织对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不足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水利部建立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 各单位开展专家评审应委托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的组成应包括财务专家和项目涉及专业的业务专家。 第二十条 水利项目专家评审可以召开评审会,也可以函审。采取函审方式的,由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机构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代为征求专家意见,并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项目评审结果。 对水利项目的评审由评审专家组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评审的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项目计划实施可行性(项目单位组织实施能力与主客观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必须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并出具"优先选择"、"可选择"或"慎重选择"的明确意见。对于专家出具慎重选择意见的项目,除非内容有重大改善,项目单位一般不得申报项目预算。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设立预算项目库,对二级预算单位欲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具备储备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已完成立项准备工作的项目可随时申报进入项目库。 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应在建议预算上报前正式申报并纳入项目库。其中,应由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申报预算年度的前一年6月30日前正式申报进入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除应包括已签字盖章的文本及其必要补充材料外,还应包括相关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项目库设"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和"已立项项目库"等子库。项目库的管理原则如下: (一)各二级预算单位当年新增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 (二)经研究、筛选纳入水利部建议预算("一上")申报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备选项目库"转至"上报财政项目库"。 (三)经审批统一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二上")的项目,由"上报财政项目库"转至"已立项项目库";剩余项目返回"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清零。 (四)水利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返回"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在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当年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 每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水利部项目库都应进行清理,对不再申报的项目和到期项目予以撤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按管理需要设立本单位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采取"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即项目预算建议("一上")、项目预算控制数下达("一下")、项目预算草案("二上")和项目预算批复("二下")。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预算批复的工作内容,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减。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变更、终止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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