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专业新闻 > 正文 |
|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
| 日期:2006年3月7日 新闻来源:水利部网站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预算申报文件规定的人员条件组织项目组,并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项目组成员对所要进行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对项目目标有准确的把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总体目标作具体分解,明确项目组每一个成员的责任和具体工作目标,并通过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加以保证。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不断修正项目执行偏差,保证项目按照项目目标确定的方向有序开展。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各个阶段目标完成后组织内部验收或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组内部确定专人管理项目资金的结算报销工作。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采购行为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自行采购。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中的工作内容需要委托外单位实施的,应择优选择受托单位,并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内容、工作量及费用金额等。 第四十四条 水利项目经费应按照项目分别核算,专款专用,不同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四十五条 水利项目的开支内容必须以项目预算为准,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支出明细控制开支,项目预算明细中没有的内容不得列支。项目财政经费的开支内容不得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报销和结算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审查,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对外支付合同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以下项目经费的支付: (一)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事项; (二)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三)不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事项; (四)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五)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十八条 水利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单位应立即中止项目实施、冻结资金支付,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中止原因、处理建议等的文件,逐级上报水利部。 对于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改正意见。项目主管单位应责成项目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对逾期两年仍未能完成的项目,按上述无法完成项目处理。 第四十九条 水利项目形成的年度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批管理。各单位应随部门"一上"预算逐级上报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经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动用。 (二)对项目当年已经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核备案制度。各单位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在未支用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 (四)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应妥善保管,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严格交付、使用等管理程序。 第六章 项目总结验收及项目成果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和水利项目完成后,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对项目预算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阶段)总结。项目已完成的,应一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五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项目按照预算全面完成。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一、项目目标
|
| [评论] [关闭窗口] [大 中 小] |
| 相关新闻 |
|
|
|
|
|
|
| Email: sjk-alt@163.com 电话:0906-2127550 备案序号:新ICP备0600010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