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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
| 日期:2006年3月7日 新闻来源:水利部网站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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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章节说明 (一)总则 明确本《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强调水利项目的管理原则。 1、第一条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定了细则适用的单位范围。 2、第三条规定了项目范围为行政事业类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和各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项目。具体包括:用水利支出、科学支出、行政管理费、外交外事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等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这里其他类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应该说明的是,上述非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不使用财政经费的项目虽然有各自的预算管理要求,不在本《细则》规范的范围内,但在编入部门预算的过程中,仍要遵循预算编制的时间、程序、格式等原则要求。 3、第四条明确了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的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规定了项目预算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上下级之间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时在各级管理单位和项目单位内部各相关部门、人员间实行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 (二)项目预算组织管理 规范和加强水利项目管理,必须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组织体系。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有利于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参与项目管理。 1、第六条明确项目管理单位和部门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2、第七条主要规定了各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水利项目的特点,水利项目实行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单位的上级单位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项目工作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管。 3、第八条规定了项目单位对项目全面负责。第九条明确了项目单位财务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责任。第十条明确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具体总责。 (三)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 项目储备是项目预算管理的首要环节,对项目预算的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立项的失误是对水利资金的最大浪费,因此《细则》中对项目储备各环节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 1、第十一条对项目立项条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水利项目必须同时具备规定的条件才能够立项。 2、第十二条对基层预算单位新增项目提出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明确项目立项的集体决策过程,以保证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第十三条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提出了要求。 4、第十四条为编制项目申报书有关要求。 5、第十五、十六条对项目经费测算进行了规定,并对经费测算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由于水利项目类型复杂,各类项目的开支范围也不尽相同,各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可根据项目本身特点对开支内容进行重新排列组合。如大型修缮类项目则按照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购置费用、人工费用等测算,大型会议项目按照交通费、差旅费、伙食费等填写。对于测算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各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文本时详细说明。 以上几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新增项目,对于经常性项目不适用。 6、第十七条明确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或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执行第十一到十六条的规定。 7、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二条对预算项目的专家评审进行了规范,包括评审范围、组织、方法、内容、结果运用等。对预算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是加强水利项目立项管理,提高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编制质量的重要步骤,将对提高水利资金安全与效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8、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七条对水利部项目库管理进行了规范。 项目库是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划和水利部项目预算管理要求,对水利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具备项目储备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指符合规定的立项条件,已经可行性论证,并编制有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项目申报书已经编制完成,应评审的项目已经进行了专家评审,可以随时上报,一旦批复立即可以开展工作。 细则明确了水利部项目库实行开放和滚动管理的原则以及管理方法、程序、要求等。为了强化对二级预算单位项目的管理,规定了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应提前纳入水利部项目库进行管理,以便于进行项目审查。 9、第二十八条对各单位项目库管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项目库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原则。 (四)项目预算申报与批复。 项目预算申报和批复是项目预算管理的重要程序,直接影响到项目预算的执行,必须予以重视。 1、第二十九条重申了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批复的程序。 2、第三十条明确申报项目预算时项目排序的原则,水利项目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在项目预算中优先排序。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二级预算单位应从水利部项目库中选取项目。 3、第三十一条对跨年度支出项目申报预算规定当年不能完成的部分不得纳入当年预算。本条所指跨年度支出项目既包括已申报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也包括当年申报的跨年度支出项目。 4、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不得越级上报项目预算。 5、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要求各项目单位和主管单位在预算申报前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以确保项目预算的合法、合规,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并对审核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 6、第三十五条对项目预算管理过程中打捆问题做出规定。 7、第三十六条对各项目单位依照预算控制数编报预算草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由于财政部规定的项目申报文本较粗,无法满足项目实施管理的需要,尤其是在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不能按年度反映项目实施的计划,因此,细则要求各项目都要按规定格式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随预算草案一同上报。同时,对预算(控制数)批复(下达)后项目内容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8、第三十七条明确了项目预算批复与申报不符的处理原则。 9、第三十八条按照过去预算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以往年度已立项并经审批确认延续的项目在申报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的有关要求。包括:有执行年限的,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等。 (五)项目预算实施及资金管理。 项目预算实施过程是项目资金发挥应有效益,保证项目资金安全的主要过程,对项目的效益和结果具有直接影响,是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1、第三十九条强调项目预算的严肃性,规定项目实施过程应不折不扣的执行预算确定的工作内容。 2、第四十条明确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水利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保证项目按照预算,保质、保量完成。 3、第四十一条明确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预算实施过程中的主要责任。 4、 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对项目外委和采购做出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 5、第四十四到四十七条水利项目经费的核算要求。规定了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预算控制和报销审批等内容。 6、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不能按计划完成或按期完成的项目的处理原则。 7、四十九条对水利项目形成的年度结余资金的处理要求。 8、第五十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产管理做出规定。 (六)项目总结验收及项目成果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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