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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日期:2006年3月7日 新闻来源:水利部网站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预算组织管理
第三章 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项目预算申报与批复
第五章 项目预算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七章 项目预算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项目预算)的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部本级、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项目预算的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行政事业类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各单位自行安排的、不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水利项目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预算管理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别实施管理。
第二章  项目预算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预算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项目预算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基层项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有所属项目预算单位并与其有直接项目报批关系的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无所属项目预算单位的基层项目支出预算单位。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本级按项目单位管理。
第七条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对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所属单位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定额;
(二)审核汇总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
(三)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对所属单位水利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第八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和执行项目预算,具体管理和实施项目,主要有:
(一)完善项目预算管理各项内部制度,合理确定本单位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预算管理各阶段的职责;
(二)按照规定要求储备项目,对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负责;
(三)编制本单位项目预算并组织实施,对项目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负责;
(四)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资金安全、效益负责等。
第九条  项目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财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2、建立和管理单位项目库;
3、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投资方向及本单位工作重点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组织编制本级项目预算,提出项目申报排序建议;
4、根据财经法规办理项目资金申请和核算,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或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分工,对项目进行业务管理,具体是:
1、负责制定本单位专项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标准;
2、搜集基础业务资料,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储备项目;
3、协助编制项目预算,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项目预算的执行;
4、参与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十条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任务,应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实施过程各项控制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成员;
(三)确定项目的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
(四)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保证项目的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并对项目支出负责;
(五)提交项目成果或工作报告,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申请验收;
(六)配合上级部门审计、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予以解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条件如下: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社会发展和水利事业的发展方向。
(三)符合水利行业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符合单位发展规划和单项事业规划。
(四)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符合本单位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需要,与本单位有效行使职能、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或改善单位办公生活环境密切相关。
(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或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内部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新项目建议,经商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意,报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重大项目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必要时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单位同意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项目预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以及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社会经济效益),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条件、项目工作内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项目进度、经费需求等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测算应以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定额为依据,根据项目的工作内容,逐项测算所需的费用,形成项目总体预算。没有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可参照合理的市场相关价格。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测算的内容范围包括项目实施需要的人工费、物料消耗费用、设备费、考察培训费、业务组织费、外部协作费、其他费用等。
人工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人员、咨询专家的劳务费、咨询费等。
物料消耗费用包括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
设备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购置租用的仪器、设备、工器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运行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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