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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日期:2006年5月12日 新闻来源:新疆水利网站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明确管理职能,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参照国家水利部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批)和上报的水利规划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的计划管理。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他、专项六大类。

第三条:全部由地方投资的小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水利规划项目审查审批

第四条:水利规划是指导水利建设的依据,是进行水利管理的基础,自治区水利厅是全疆水利规划的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审查全疆各类水利发展规划、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兵团所辖区域的水利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水利厅规划计划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水利规划体系框架制订各类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确定规划编制项目主持部门,并下达任务给项目主持部门。由水利部各司(局)下达给自治区水利厅各处(办)的专业性规划,也要纳入自治区水利厅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计划之中。

第六条: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由自治区下达的重大水利规划及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的项目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地区水利规划所需经费,自治区水利厅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利规划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计划进度拨付规划费用给项目主持单位。

第七条:水利规划、专业规划及专题项目任务书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应部门审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即为立项,项目任务书是实施项目管理的基本依据,经批准后不能随意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确需变动时,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八条:项目主持单位具有项目业主性质,对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全过程负责,主要职责是:选定规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审定项目负责人;组织规划任务书的编制、审核和报批;审核规划项目所需经费;监督检查规划项目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规划成果的初步审查;协调解决项目编制工作中重大问题等。

第九条:各类规划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使用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水利规划任务实行合同管理。项目主持部门与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实施合同;明确双方的要求和责任。有条件的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严格审查审批制度,项目主持部门要对提交的规划成果把好审查关,由自治区水利厅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委托项目主持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规划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征求地方有关部门意见,做好协调工作。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由自治区水利厅送水利部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节水建设项目、牧区水利建设项目、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病险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河道治理防洪工程、乡镇供水及农牧区人畜饮水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根据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确定。

第十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技术深度要求,可划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三个阶段。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按照三个阶段进行,一般不得超越阶段。在前一阶段前期工作项目成果审批前原则上不得开展下一阶段的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由项目业主或法人(筹备组)、主要投资方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各阶段设计文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要逐步实行招投标制,择优选择承担单位。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各阶段的技术文件深度,必须严格按水利部及有关部委规程规范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上报时,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经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流域规划或审查意见。

2.水利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他地(州)、部门利益时,必须附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3.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本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文件,经批准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组成方案文件。

4.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意向性意见的文件。

5.在报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文件时,必须附具水利部有关病情水库的认定意见。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来源的落实方案。

4.其他外部协作协议。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章节及审批文件。

6.经审查通过的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和经审批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7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章节及审批文件。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资金筹措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第二十条:中央投资或中央为主合资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 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计委进行初审后报送水利部并抄送黄委会。

第二十一条:投资规模在 300万元—3000万元小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自治区计委。

第二十二条:投资规模在 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地(州)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自治区水利厅

第二十三条: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程序可不受此限制,遵循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查由自治区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水利厅具有审查资格的部门,受自治区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委托,主持或委托各类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审查单位对审查项目负技术审查责任,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由自治区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行文上报或报送。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项目的深度达不到相应技术深度要求或文件编制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不予安排审查。

第二十七条:凡投资规模超过 300万元以上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都要上报自治区水利厅,由自治区水利厅规划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初审或审查,项目所在地设有流域管理机构的报送自治区水利厅之前要有流域管理机构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项目所在地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报送自治区水利厅之前要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凡报水利部或黄委会审查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都要有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计委的初审意见。

第二十九条:被审查的设计单位是审查的责任主体,各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所执设计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接设计项目,并按时完成设计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或业主。

第三十条: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上报项目时,应将上报文件连同设计报告(两份)报送自治区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规划计划处根据总体规划或计划,及时委托项目主持审查单位。

第三十一条:明确项目主持审查单位后,业主应向主持审查单位提交设计报告不应少于 15份,主持审查单位收到委托审查工作计划和上报设计文件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提前通知上报单位及设计单位,并提前5天将设计文件和报告分送审查委员和专家。

第三十二条:主持审查的单位应以国家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程规范作为设计审查的基本依据,认真研究设计文件,在编制规程所规定的深度范围内,对设计报告所采用的基本资料是否详实、主要设计方案和设计成果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给予科学严谨的审核和合理公正评价,严把技术质量关,为国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已通过的审查项目,审查单位应将审查意见尽快报送自治区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水利厅收到意见后,按照工程投资规模限额以内行文送自治区计委,限额以外会同自治区计委,行文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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