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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供水工程必须依法办理取水手续 |
| 日期:2006年5月12日 新闻来源:中国水利报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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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某市水政监察人员巡查时发现,市民崔某有未经批准违法取水的嫌疑。经调查得知,2003年6月崔某与某村村委签订了租用水源地《打井供水协议》。协议中约定,崔某向村委交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村委向崔某提供取水水源土地660平方米,崔某在租用土地上进行打井和供水基本设施建设,村委负责提供必要的供水安全保障。9月,崔某开始正式向周边企业和村庄供水,累计供水3万多立方米,获利2万余元,但始终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取水许可。
综合各项证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崔某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违法取用地下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水法》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处罚听证会。12月10日,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崔某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崔某停止违法取水,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其中,擅自修建水工程罚款1万元,擅自取用地下水罚款4万元)。面对违法事实,崔某自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处罚案例。有以下四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重视。
其一 违法当事人应为直接取水者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对违法当事人的认定,换言之,被处罚对象究竟应当是崔某还是村委?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与当地基层组织签订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将有关许可、批准、办证等行政事项由当地基层组织办理。而在未依法办理时,行政机关应当追究哪一方的责任?本案中,崔某与村委曾经签订了一份民事协议。该协议中,有关于“村委负责保证供水设施安全,负责为其办理取水相关手续和处理行政事务等事宜”的协商条款,该条款成为模糊案件责任人的重点,也是崔某的重要抗辩理由。听证会中,崔某据此提出异议,主张“有关审批和许可证事宜是经过双方协商,村委承诺代为办理的。而村委在此过程中未履行此项义务,因此应由村委承担法律责任”。经过质证,行政机关并未采纳崔某的主张。这是因为,依据《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应当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本案中,崔某是取水工程的投资人、受益人,更关键的,崔某是实施取水行为的直接当事人。至于崔某与村委关于责任分工的纠纷,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另行解决。
此外,关于协议的效力问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在本案行政处罚过程中并未涉及。该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上述关于许可手续办理的条款,由于与《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相抵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议中这样的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其二 后行为吸收前行为,哪个行为该受处罚
法律中的吸收原则,指的是在某个违法事实中,有多个行为,前行为是后行为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发展趋势和必然结局,前行为被后行为所吸收,前行为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对取用地下水资源的行为,一般应当包括两个阶段:一是修建取水工程(即凿井)阶段,二是取水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取水的准备和前期工作,第二个阶段才是当事人的目的所在。我们在案件查处实践中,是区别对待的:如果是在第一个阶段案发,认定为违法修建水工程案件,按照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取水工程的有关规定处罚,而不能按照违法取水追究责任,因为当事人还没有开始取水,没有实质性的取水行为。如果是在第二个阶段案发,认定为违法取水案件,按照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有关规定处罚。因为此时水工程已经修建完毕,开始有实质性的取水行为,取水行为已经吸收了修建水工程的行为。
笔者认为,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有值得商榷之处。崔某的违法行为案发于取水阶段,此时其取水工程已经修建完毕,所以只需要追究违法取水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罚款即可,而不需要再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擅自修建水工程的法律责任。
其三 提倡民营资本注入水利,但必须合法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对民间的社会闲散资本进入水利行业,应当是允许、提倡和鼓励的,《水法》第六条、第十条都有此类规定。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才是允许和鼓励的。
本案中,崔某独具慧眼,自建取水井向企业有偿供水。这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也是民间资本进入水利事业的有益尝试,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就违法了。对于此类市场行为,行政机关需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依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
其四 行政处罚结束,后续工作还没有完结
对与本案类似的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工作办结后还需要对取水工程设施进行论证。要由当事人申请取水许可手续,如果行政机关经过论证后通过,则应当发放取水许可证;如果论证后没有通过,则应当责令当事人将井回填,恢复原状,全部工作才算彻底结束。(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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