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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6年10月2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办建管[2006]165号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29日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我部《关于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建管〔2006〕133号)下发后,各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转发<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附件1)的要求,将在月报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各单位月报报送时间仍为每月最后一天上午八点以前(遇公休日顺延);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和次年1月5日(遇公休日顺延)前,报送第一季度、上半年、1-9月和上一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各单位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季度、年)报表”(附件2)的要求填写,如有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应当详细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事故控制处理情况等。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季度、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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