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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 日期:2006年10月10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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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地水字[2005]69号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水利局、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
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使全地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投资、合资以及其它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大中型或单项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上的防汛岁修工程;单项工程国家补助投资50万元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
第三条 阿勒泰地区水利局是全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支持本地区国家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建设,积极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体管理。逐步建立地区水利局和县(市)水利局二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六条 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第七条 阿勒泰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对水利建设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九条 水利建设项目列入计划后,需按照水利规划的要求,由取得设计证书的水利专业单位编制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改委办理申请立项和设计方案审查,取得批复文件后,编制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准备。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得到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许可批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得到投资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编制标书及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确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技术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说明书和贯彻执行预算;报送有关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经批准后,正式办理开工批准文件。
第三章 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阿勒泰地区水利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责任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方负责组建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上独立核算;要配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编制相应建设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同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报告,办理开工手续和工程质量鉴定委托书,方能正式开工。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于每月25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完成工作量、工程进度、投资到位及主要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九条 阿勒泰地区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地区水利局招标办公室负责管理,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实现现场勘察设计的招、投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要依据工程规模等级,选择符合资质等级并有信誉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的资质选择有信誉的施工队伍,在确定中标单位时,要全面考虑施工队伍的素质、管理水平、装备水平、技术水平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中标后,不得对工程项目主体进行转包、分包,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应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提供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二十三条 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阿勒泰地区水利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经理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化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科学管理方式。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内容;建设过程中,实行水土保持与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包括水土保持实施方案的验收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项目建设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提出有关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登记核验,提出质量等级建议。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并经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做好验收准备。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管理和质检站等单位进行初验,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阿勒泰地区自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区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水利厅主持验收。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管理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许批准财务决算,不能投入运行。
第四章 其他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实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执行财政部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并按时上报财务收支计划;明确专人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及资产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工程完建后,应及时编报竣工决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单位对具有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二条 水利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要按《水利基本建设质量监督规定》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建设单位要建立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三条 水利建设项目要建立完善的造价管理体系,项目建设及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到竣工验收施行全过程的造价管理。包括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项目建设资金进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主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监督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勒泰地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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